“小”案件“大”情怀
——行*检察与民同行令人难忘的办案故事
编者按刚刚过去的年,是行*检察与民同行的难忘之年。在这一年里,全国行*检察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牢记“国之大者”,认真履职尽责,用自己的辛苦指数换来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在努力办好一件件看似普通的“小”案中,不断展现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大”情怀。
年行*检察大事记
1月
会同中国法学会行*法学研究会发布“年度十大行*检察典型案例”。
2月
通报“加强行*检察监督促进行*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情况,并结合*史学习教育,将深化行*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常态化开展。
3月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4月
召开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行*检察专业委员会第一届理事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做实行*检察论坛,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行*检察工作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5月
发布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维护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6月
举办首届行*检察高质量发展论坛,加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的行*争议实质性化解理论研究。
7月
发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行*诉讼监督规则》。其后,相继印发行*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检察类案监督、行*非诉执行监督三个工作指引,搭建起“一规则三指引”行*诉讼监督制度体系。
8月
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深化行*检察监督座谈会,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的新要求。
发布首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以深化行*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牵引,常态化解民忧破难题。
9月
以“行*争议实质性化解”为主题,发布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
10月
以“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为主题编发典型案例,指导31个省级检察院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执法与行*检察衔接工作机制,推动解决土地执法领域“执行难”问题。
聚焦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征收拆迁等领域,发布第二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11月
发布第三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12月
落实“八五普法”要求,立足行*检察职能,策划推出“行*检察与民同行——普法e站”专栏,普及行*法律知识。
围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发布第四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推进农民工欠薪问题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
针对福建姚某诉某县民*局撤销婚姻登记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会同最高法、公安部、民*部制定指导意见,从制度上解决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真正做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发表于年9月8日5版
案情回放:湖南省株洲市的方某认为邻居向某的违法建设影响其通风和采光,遂投诉到当地规划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后,对向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处罚。方某不服,起诉至法院,历经三次审理均败诉。检察机关受理其监督申请后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再审予以改判,撤销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处罚决定。了解到向某原住房属危房确需改建,但当地规划管理部门以该区域属于严控规划区域为由不予办理,检察机关又协调当地规划管理部门为向某补办了建房手续,并加强对方某的释法说理。与此同时,针对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的混淆行*命令和行*处罚的错误做法,检察机关协同法院及时督促纠正,使执法规范化水平得以明显提升。
案例点评:行*处罚是指行*机关对违反行*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需要予以规范。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案件,不仅通过提出抗诉监督纠正了错误裁定,还与法院携手,系统解决了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混淆行*处罚和行*命令的普遍性问题,真正做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更难能可贵的是,检察官并未就案办案,而是秉持为民司法理念,注重通过司法办案厚植*的执*根基,紧盯老百姓急难愁盼问题,不仅妥善化解了行*争议,还彻底解决了邻里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点评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肖北庚
检察机关人民属性的生动示范
发表于年4月28日6版
案情回放:年,倪某所在村因统一农房改造,被分配安置地块。年,该安置地块被认定为有千年历史的章安古郡遗址,需开发保护。安置房无法建设,倪某向浙江省文物局申请*府信息公开。因对信息公开内容存疑,倪某向法院提起行*诉讼,后因超过起诉期限,被驳回起诉,申请再审也被驳回。年11月,倪某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在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办案检察官多次远赴当地调查取证,倾听当事人诉求,厘清案件难点。为推动该案行*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举行跨地区跨部门公开听证,倪某的疑问得到解决,“尽早落实安置建房”的诉求得到回应,千年文物得到保护,争议各方当场达成解决方案,倪某也签下了息诉罢访承诺书,一场历时4年的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案例点评:章安古郡遗址位于章安镇回浦村,是浙江省台州市历史上一处早期城市遗址,也是浙南地区悠久历史文化的实物遗存,具有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文物遗址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我们有责任保护好它;村民合法权益因文物遗址的保护而受到影响,我们同样有责任维护好他们的利益。检察机关通过能动履职,以公开听证方式化解行*争议,既保护了优秀文化遗产,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人民属性的生动示范。
点评人:浙江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理事长吴志强
让当事人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发表于年7月7日5版
案情回放:年9月,广西某基层干部梁某在出差返程中突发疾病,送医后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和心跳,经过十多天的救治仍未见好转。梁某的妻子颜某忍痛签下放弃治疗同意书,梁某在撤走呼吸机5分钟后离世。事发后,颜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收到的却是一纸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历经行*复议,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只有一审法院认为梁某的离世符合工伤认定情形。颜某无奈之下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官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在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或形成共识的情形下,不应机械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从彰显立法对劳动者的充分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本案中梁某即使经过抢救治疗也无法自主呼吸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出公平公正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后,法院依法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随后,某县人社局主动履行了再审判决,重新作出梁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也随即支付到位。
案例点评:国家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初衷在于切实保护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履职中不仅准确把握了立法精神,而且将心比心,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真实感受出发想问题、查案件,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通过依法抗诉对法院生效裁判进行监督,最终法院改判认定梁某属于工伤,彰显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也真真切切地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公平正义,非常值得称道。
点评人: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那满镇新立村*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罗朝阳
我看到了行*检察的独特作用
发表于年9月8日6版
案情回放: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华明公司(化名)的国际大酒店项目因资金困难未能如期完工。公司违规办理酒店房屋产权证,抵押借款后未能如期偿付。多名出借人提起行*赔偿诉讼,经一审得到部分支持、二审维持、再审驳回后,向阿拉善盟检察分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但如此处理,行*争议无法化解。于是,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督促房管局帮助华明公司引进第三方投资人,促成华明公司与13名债权人签订债务处置方案。三方约定,酒店建成后,部分作为投资回报,部分用于抵偿债务,出借人也承诺债权实现后放弃行*赔偿款。年7月,停工10年的酒店项目重新开工,烂尾工程被成功盘活。
案例点评:此案中,民事和行*法律关系相互交织,民事纠纷是行*纠纷的起因。检察官没有局限于裁判结果审查,而是抓住了解决纠纷的“牛鼻子”,并着眼于行*争议的有效化解,把突破口放在申请人债权的实现上,通过督促和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实现了申请人诉求,因债权纠纷引起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执行和行*争议随之迎刃而解。检察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与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通过个案监督,既促成相关民事纠纷和行*争议一并化解,又督促行*机关依法行*。透过该案,我看到了行*检察在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促进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
点评人:内蒙古自治区*协委员、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丁鹏
为司法为民的情怀点赞
发表于年5月26日6版
案情回放:河南省原阳县一木材厂因行*争议停产近两年。厂主李某穷尽行*诉讼程序后,向新乡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办案检察官审查发现,该案时间跨度较长、案情复杂,正常情况下应当提请抗诉,但新一轮诉讼并不一定能彻底解决双方纷争。了解到李某的父亲和弟弟都患有重病,还有3个年幼的孩子,木材厂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的实际困难,为尽快化解该案争议,新乡市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厘清案件事实,辨明法律是非。最终,李某与*府达成了和解。检察机关还为李某申请到司法救助金,并帮助李某完善了经营手续。木材厂恢复生产后,成为了当地纳税大户。
案例点评:行*诉讼案件俗称“民告官”,多数争议大、时间长、矛盾深,“程序空转”现象突出。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将办案过程放置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