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使用新乡县融媒体中心新闻产品的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特公告如下:各级各部门使用新乡县融媒体中心文字新闻、图片新闻、视频新闻等新闻信息产品时,应准确地使用新乡县融媒体中心新闻产品的内容,所拟标题应符合原意。使用时请注明消息来源于新乡县融媒体中心。新乡县融媒体中心对各级各部门长期以来给予的支持与合作表示诚挚的谢意。新乡县融媒体中心2021年1月26日美编王波责编刘世红朱习霞王潘策划吕英勇监制王德锋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