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检察网6月25日发布一则交通肇事案件,新乡一男子驾驶二轮摩托车,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倒,造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新乡1男子驾驶摩托车撞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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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0月02日00时36分许,在新乡市解放路卫滨区区直幼儿园对面,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赵某乙)沿解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将沿解放大道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倒,造医院抢救无效于年10月20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年11月10日,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研究认定:赵某甲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赵某甲提出复核申请,年12月11日,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予以维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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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被告人照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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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卢某某、赵某丙、赵某丁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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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家属张某某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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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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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新公鉴(尸体)号)、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2份(豫天衡车技鉴字第A号、豫天衡车技鉴字第A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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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勘验、检查、辨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方位照片、车辆细目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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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现场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汉族,高中肄业,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乡**庄**排**号,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于年12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交通肇事罪于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请逮捕,本院于年1月5日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已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周新全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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