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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2/2 2:39:00

对于与行政行为相对的人,当自身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提起诉讼,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刚刚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牛二(化名)家的房子被强拆后,一审法院判决拆迁方违法强拆。拆迁方不服,以牛二不是案涉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不具备利害关系为由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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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对拆迁方的上诉,牛二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郭敏慧、实习律师李瑞丽寻求帮助。

通过向牛二充分交流后,冠领律师了解到,牛大爷去世后,房子留给牛二和他的母亲共同居住。

年2月,牛二所在的村庄赶上了城中村改造,他家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因拆迁安置补偿费不合理,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年3月,拆迁方为了完成工程进度,对牛二家的房子实施了强拆。

房子被拆除后,拆迁方认为牛二家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存在问题,否认了强拆行为。

原来,牛二在办理变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手续时,错把自己父亲“已去世”写成“以去世”,拆迁方以此为借口,认为他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冠领律师根据牛二的案情,制定出详细的诉讼策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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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当地政府拆除案涉房屋,牛二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法庭上,当地政府辩称,案涉房屋的原所有权人是牛二的父亲,现已故去,其母健在,因继承问题,牛二并非案涉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

虽然牛二变更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但该证填发机关是开发区管委会土地管理局,变更栏加盖的公章是开发区城建管理所,其真实性有待考证,因此,牛二无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冠领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牛二父亲去世后,一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且户籍地址与该房屋坐落地址一致。牛二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与被告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冠领律师向法官提交了宅基地使用证及相关证据,证明牛二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最终法官判决当地政府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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