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仍在持续的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社会生活交往带来很大的影响和冲击,其中部分影响可能演化成潜在法律纠纷。
为加强对涉疫情合同纠纷适法问题的学习和理解,上海二中院“至正学社”搜集整理了—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涉“非典”、埃博拉病毒、非洲猪瘟等疫情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合同类型涵盖了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共同研讨如何在具体场景下理解法律规则的适用。
1、孟某诉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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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爆发流行性疾病,但疫情范围很小时,不构成对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的危害,不构成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出现传染病疫情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
年“五一”期间,某旅行社组织了“三亚自由人旅行团”。为参加该旅行团,孟某与某旅行社于4月21日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为孟某及其余5人提供往返机票及当地住宿,同日孟某交付全部履行费用。
4月22日某旅行社向三亚某酒店及某旅行社交付了本旅行团全部房费及包机费用。
4月24日,孟某以北京市及外地出现“非典”疫情为由,口头提出退团,并要求某旅行社退还全款。某旅行社表示,可以代为转让机位和酒店,但不同意全部退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月28日孟某传真通知某旅行社退团,某旅行社以孟某未正式办理退团手续为由,拒绝解除合同。
4月30日,孟某及其余5人未参团旅游。双方就退费事宜未协商一致,孟某提起诉讼。
在某旅行社履行了自己义务后,孟某以出现“非典”疫情为由,要求与某旅行社解除合同并全部退款,其免责解除合同请求权的行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
当时我国虽然出现了“非典”病例,但疫情范围很小,不构成对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即不能以当时“非典”疫情的出现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
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因素亦不是当事人不承担解除合同责任的必然条件,故孟某以此为由,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孟某在距旅游出发日期50小时以传真形式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但因未办理退团手续,应视为合同继续有效。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时,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采取合理措施,尽可能减少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但无权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
本案中,孟某提出解除合同和要求退款是可以理解的,但某旅行社亦有权提出异议。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时,仍应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
孟某在双方未对是否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拒绝对方减少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损害结果发生,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2、白某某、某旗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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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方根据政府或相关部门防控疫情要求停业,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主张不应支付受疫情影响期间承包费用的,一般结合政府防疫举措具体要求及承租人受影响程度,基于公平原则酌情认定分担比例。
年5月1日,某旗人民政府(甲方)与深圳市某公司(乙方)签订了《某旗宾馆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某旗政府将其下属的政府宾馆承包给某公司,承包期为15年。
年3月19日,白某某、某旗政府以及某公司三方签订了《某旗宾馆承包转让合同书》,约定某公司与某旗政府的承包合同中全部权利义务转由白某某承接履行,该合同约定从年5月1日至年4月30日。
年“非典”发生,某旗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通知白某某停业,为此白某某停业3个月。后双方因承包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白某某起诉某旗政府赔偿损失并返还因“非典”停业期间的承包款。
关于白某某要求某旗政府退还“非典”期间承包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非典”属于不可抗力,基于公平原则白某某所承包的宾馆因“非典”停业,对于“非典”造成的损失双方各承担50%,因此,某旗政府应返还白某某承包费2.5万元。
3、新乡市某公司与河南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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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受疫情影响外,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对于工程逾期交付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且发包人无法证明其过错程度小于承包人的,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新乡市某公司与河南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于工程年8月6日开工,工期为个日历天。最终工程逾期交付,新乡市某公司认为工期延误系省河南某建筑公司无故撤走人员、拖延工期等原因所致,故要求河南某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河南某建筑公司认为工程延期交付主要是新乡市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不能及时供应材料、多次变更设计等原因造成,加上年的“非典”影响了正常施工,故河南某建筑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双方就违约责任产生争议。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工程逾期交付除“非典”不可抗力的影响外,双方均有责任。新乡市某公司一方存在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及时供应材料、多次变更设计等原因,河南某建筑公司一方有管理不善、组织不力等因素。
二审判决认定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自己的责任小于对方,未支持新乡市某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并无不当。
4、济南某制药厂与吉林某药业公司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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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签订药品销售合同,代理方在“非典”疫情期间未能按约完成销售,本应按约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履行合同期间,非典疫情的爆发严重影响了销售行为,可酌情减免违约责任。
吉林某药业公司与济南某制药厂自年起建立某产品总代理业务关系。年2月15日,双方又签订了某产品销售总代理合同书。
合同约定,制药厂授权吉林某药业公司独家代理在特别行政区之外的国内市场总代理销售某产品,期限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济南某制药厂负责药品的生产,并及时按量供货。吉林某药业公司负责在国内市场销售,每月销售回款不低于万元。
合同签订后,吉林某药业公司于年2月份销售回款90万元,3月份和5月份回款超过了万元,4月份、6月份没有销售回款。
后双方在销售代理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吉林某药业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济南某制药厂等继续履行没有到期的销售代理合同,赔偿因其单方终止合同给吉林某药业公司造成的损失。
济南某制药厂在一审审理期间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药业公司赔偿因违约给济南某制药厂造成的损失。
吉林某药业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年2月份、4月份和6月份,3个月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月销售回款万元的任务,按照约定,应按缺额的30%承担赔偿责任。
但鉴于吉林某药业公司履行合同期间,销售区域内发生了“非典”疫情,其对销售行为的影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且济南某制药厂在年初新生产某产品后,没有及时办理相关的市场销售手续,属于迟延履行法定的合同附随义务,对与市场销售亦造成一定影响。故吉林某药业公司依法应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5、大庆某公司曲阜分公司、大庆某公司、曲阜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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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已预见到疫情期间可能产生的特殊情况,并作出约定,一方当事人以受疫情影响为由主张解除或变更的,不予支持。
年初,曲阜市政府决定开发商品交易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并注册成立了某交易城有限公司,将该商品交易城工程发包给了大庆某公司,大庆某公司总包后又注册成立了大庆某公司曲阜分公司。
年5月7日,某交易城有限公司、大庆某公司曲阜分公司及北京某监理公司三方就工程分包及合同的签订等事宜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时值“非典”时期,山东省限制外地施工队入鲁,只能使用当地施工队伍;该商品交易城的工程图纸也只有中国某公司设计的D、G两种楼型的图纸,并据此测算工程合同单价应为元/平方米-元/平方米之间;工程量及工程预算难免有一定范围的出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工程合同中应注明相关变更等事宜。
5月14日,大庆某公司曲阜分公司与曲阜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了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为年5月14日开工至年9月18日竣工等内容。
年5月至年底,曲阜某公司将所施工的房屋钥匙陆续交于某交易城有限公司。随即曲阜某公司要求大庆某公司曲阜分公司支付工程余款48万元及部分后续工程款。
大庆某公司曲阜分公司拒付,曲阜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庆某公司曲阜分公司偿还工程款及违约金。审理中,双方就工程价款结算标准产生争议。
大庆某公司、大庆某公司曲阜分公司主张因当时是非典时期导致设计变更,所以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即年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计算工程造价,而不是按照《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的结算标准计算工程价款。
但从年5月7日的《会议纪要》来看,该《会议纪要》明确载明了涉案工程时值非典时期,只能使用当地施工队伍,只能使用中国某公司的D、G图纸等内容。
由此可见,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时,已经对非典时期的特殊情况做出了明确的预见和约定,因非典调整图纸等并非是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后另行发生的情势变更。
大庆某公司、大庆某公司曲阜分公司主张因出现非典导致《工程施工协议书》不能继续履行,与已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6、某公司与山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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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不影响合同履行或影响较小的,违约方仅以存在疫情为由,主张免除延迟履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一般不予支持。
年,山西某公司利用世行贷款发展小规模肉牛项目,由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委托某招标公司进行招标,某公司中标。
同年6月5日,某招标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山西某公司作为最终用户其法定代表人也在该合同上签了字。
年7月23日,某招标公司通知某公司该合同于年6月25日生效。
合同约定:交货期为合同生效后6个月,安装完工期为合同生效后12个月。每迟延履行一周,承担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10%。
年6月3日,山西某公司给某公司出具肉牛屠宰生产线及国内配套设备、制冷系统设备、厂房及车间改护建工程材料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数量、质量与合同相符的验收证明。
年11月18日,山西某公司给某公司出具所有设备已经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的最终验收证明。
因交付时间问题,山西某公司起诉要求某公司承担误期的违约责任。
某公司主张,因年发生“非典”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其应予免责。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该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
本案中,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通知山西某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且“非典”期间并未封锁交通、限制货物交易,故对某公司这一理由,不予采信。
7、某酒店公司与大连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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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克服的疫情,在确认它是否可构成不可抗力并豁免当事人的责任时,应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