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新乡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全国爆发新冠疫情期,党某某身为服务区经理,隐瞒上报手下1工作人员发烧并助其逃避卡口疫情检查,该人确诊后又导致4人确诊新冠肺炎,村庄封路,追踪直接密切接触者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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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一男子涉疫瞒报致多人感染被逮捕
服务区1工作人员发烧隐瞒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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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2月初,正是全国爆发新冠疫情期,程某甲在焦作武陟高速服务区工作期间,身体开始发低烧且无好转,服务区保洁部经理被告人党某某得知此情况后,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对发热人员采取隔离措施,也未及时上报当地防疫指挥中心。
年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党某某及司机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将程某甲送至卫辉,当行驶至卫辉高速口匝道拐弯处时,为了逃避卡口疫情检查,让程某甲下车绕道步行至新濮公路,被告人党某某在经过卡口疫情检查站时,有意隐瞒程某甲发热并提前下车绕道的事实。
导致4人确诊新冠肺炎村庄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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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年2月7日,程某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后,造成了代庄被封路,追踪直接密切接触者14人,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对疫情的防治,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恐慌。
年2月9日、2月10日、2月12日程某某的同事秦某某、党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分别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案发车辆截图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程某甲、程某乙、余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等笔录:封路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涉嫌犯有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被警方逮捕
被告人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2********,汉族,高中毕业,原河南省郑焦晋高速武陟服务区保洁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现住卫辉市劳动路科委楼后。
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经卫辉市公安局决定,于年10月11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
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本案由卫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传染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党某某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