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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逮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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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卫辉市检察院公开一起案件:李某华等人成立卫辉市扶贫开发协会,当地村支书、会计为介绍人,非法融资余万元,涉及人数余人,介绍人刘**已被逮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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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逮捕

协会给群众造成损失余万元

网络配图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华(另案处理,已判决)于年6月份成立卫辉市扶贫开发协会,并任法定代表人,自年6月至年期间,其以会员入会交纳会费的形式筹集资金,由安都乡的村支书、会计等人员为协会的介绍人,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在安都乡各个村宣传,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借给卫辉市***有限公司、购买卫辉市***公司、***景区和荒地、为贫困村修路等,卫辉市***协会共融资金额为余万元,支付利息9万余元,归还本金余万元,给群众造成实际损失余万元,涉及人数余人。

刘某某介绍融资群众人数人

网络配图

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介绍人为卫辉市****协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河南华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经被告人刘某某介绍融资群众人数人,融资金额元,实际损失元。

年11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元。案发前后,刘某某自己积极筹集资金,退还集资群众,减少集资群众的经济损失。

年10月28日,经公安机关通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借款材料、会员本、刑事判决书、到案证明等书证;

2

集资参与人的证言:证人阴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河南华聚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某某被警方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9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0907****,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住河南省卫辉市安都乡**村。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卫辉市公安局决定,于年11月1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年10月28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年11月11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

向卫辉市检察院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由卫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年1月8日公告告知集资参与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刘某某在其参与数额内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筹集资金,归还集资群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半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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