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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胜诉新乡市红旗区拆迁案,26户补偿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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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不服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行*复议却被驳回,理由是超过60天复议期限,河南申先生等26户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行*复议决定书,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某村村民申先生等26人

被上诉人:河南省新乡市人民*府(下称“市*府”)

诉求:

①撤销市*府作出的《行*复议决定书》

②责令市*府依法重新作出行*复议决定

代理律师:曹律师尚律师(实习)

案情简介

申先生等26人是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

年1月,申先生等通过*府信息公开,获知市国土局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先生等认为公告中的补偿标准不合理,遂向市*府申请行*复议,但行*复议申请被驳回。

申先生等提起行*诉讼,一审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驳回申先生等26人的诉讼请求。

申先生等不服,提起上诉。申先生等不服,提起上诉。

诉讼要点

庭审中,拆迁律师向二审法院阐述了上诉理由:

1、上诉人通过*府信息公开答复知晓被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到向被上诉人申请行*复议时,并未超过行*复议期限,被上诉人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驳回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被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之后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亦根据被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偿标准进行,被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对上诉人的安置补偿利益产生了实际影响,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3、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属于行*复议受案范围,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法院认为

1、本案中,被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载明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包括征地范围、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支付方式等。一审法院以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会对上诉人的安置补偿利益产生影响为由,认定上诉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复议的受理条件,明显不当,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2、被上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村委会进行了张贴公告,被诉行*复议决定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行*复议申请,主要证据不足。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判决;撤销新乡市人民*府作出的行*复议决定书;由新乡市人民*府依法重新作出行*复议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胡拓颖/审稿人:曹广、岳纲举/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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