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白癜风医院 http://m.39.net/pf/a_4710759.html据中国检察网7月9日发布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X鑫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面包车沿封丘县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陈固村南村标牌处,与行人朱X敬相撞,造成朱X敬当场死亡...
新乡街头车祸致一人死亡
案发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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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2日5时35分许,被告人张X鑫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AXXXXX号小型面包车沿封丘县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陈固村南村标牌处,与行人朱X敬相撞,造成朱X敬当场死亡、豫AXXXXX号小型面包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X鑫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X敬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张X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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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X鑫,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封丘县XX乡XX村XX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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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3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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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X鑫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封丘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补偿协议、谅解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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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张X岩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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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X鑫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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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报告1份、海南立正和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1份、河南万盛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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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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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X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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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小型面包车在道路上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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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张X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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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X鑫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民事和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鑫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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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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