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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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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未参保企业负责人的一封信

新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未参保企业负责人:


  参加社会保险既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应尽到的社会责任。《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成立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承担补缴、罚款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统一部署,新乡县已启动年第四季度全民参保计划攻坚专项行动。从即日起,已办理营业执照、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请于年11月20日前到新乡县社会保险中心办理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登记,依法依规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联系方式:


  新乡县社保中心综合业务服务股


  联系


  

附件:(
  2.《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表》


  3.《建立(恢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


  4.相关法律条款


  

新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县社会保险中心


  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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