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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新乡市通报17起违反疫情防控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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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关于五起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

典型案例的通报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广大干部群众同心同向,自觉履行责任,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但是,在大疫面前,仍有极少数人员不顾及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严重影响了全县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现将近期我县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年4月份,获嘉县亢村镇亢西村田园网吧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新乡市人民政府网吧、KTV等场所暂停营业的禁令,私自开门营业,年4月10日,获嘉县公安局对其负责人毛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年4月30日,平顶山籍居民王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宋某,未按规定履行入新报备,且在获嘉县城区富裕上景小区组织聚集性活动进行商品促销,获嘉县公安局于当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年5月10日,获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辖区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获嘉县熙尚酒店未落实进店扫场所码对入住人员进行测温、登记,每日对酒店进行消毒的疫情防控措施,当日对该酒店及其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年5月10日,位于获嘉县楼村的中正大药房工作人员田某,未要求入店人员扫场所码进行登记,年5月10日,获嘉县公安局对田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年5月11日,位于我县亢村镇广告产业园内河南优艺美智能标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要求前往该公司拉货的豫RL货车司机戚某进行报备,也未代其报备,当日获嘉县公安局对河南优艺美智能标识有限公司及戚某作出行政处罚。

防疫安全,关系你我。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自觉履行防控义务,齐心协力共筑疫情防控坚固防线,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获嘉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年5月11日

封丘县关于七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国内多地出现散发病例,我们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守住法律法规的底线。但仍有极少数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现将近期我县7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年4月22日,封丘县冯村乡小里薛村村民范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居家隔离期间擅自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范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元。

案例二:年4月13日,封丘县居厢镇大沙村村民郭某未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从南昌市东湖区返回封丘县,未提前报备,到达封丘明知自己健康码是红码,故意隐瞒未向村委会报备,且多次出入公共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郭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三:年4月15日,封丘县李庄镇后辛庄村村民张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出入隔离点,并辱骂医护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张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四:年4月16日,封丘县李庄镇后辛庄村葛某于3月17日从安阳市返回封丘后,故意隐瞒外出史,瞒报自己行程,不进行报备。年4月4日,在未进行报备的情况下私自前往郑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葛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五:年4月3日,封丘县李庄镇朱寨村村民朱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从有疫情的江苏省返回到封丘县李庄镇朱寨村家中后,未执行自行隔离的决定、命令,3月18日期间反复多次在封丘县境内多地、多次活动接触了大量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朱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六:年5月5日,封丘县温莎KTV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营业,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法人张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元。

案例七:年4月21日,封丘县“奈斯网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营业,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法人祁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元。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防控管理,自觉履行防控义务,从细从实推进各项防控工作,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线。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封丘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年5月11日

长垣市关于5起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典型案例的通报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防疫工作中,社会各界自觉履行责任,广大城乡居民主动配合,为疫情防控作出积极贡献。但是,也有少数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现将近期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年03月23日,在长垣市樊相镇疫情防控卡点处,赵某不听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阻,不按照防疫工作安排,强行离开疫情防控卡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阻碍执行职务,公安机关对赵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二:年03月21日,南蒲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长垣市南蒲区金陵南苑足浴店(经营者:李某),未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开门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对李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元。

案例三:年04月19日,长垣市孟岗镇孔村村民姚某未执行提前三天报备制度,私自驾车从天津市滨海新区返回长垣市孟岗镇孔村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对姚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年04月3日,芦岗派出所民警日常巡查时发现芦岗乡双庙村村民马某、赵某、李某未执行提前三天报备制度,私自驾车从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返回长垣市芦岗乡双庙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对马某、赵某、李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年4月15日,长垣市恼里镇西沙窝村村民秦某,从山东济宁市返回西沙窝村,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对秦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防疫安全,关系你我。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配合,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经验。希望广大群众继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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