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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法庭创建女职工权益受损害法官悉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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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法庭创建

近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关堤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于年10月到被告某公司工作,年3月原告韩某某因怀孕需要保胎,在家休息并居家办公。其后,被告公司与劳动者韩某某产生纠纷,年6月起不再为被告提供劳动。韩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被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损失。年10月仲裁委出具裁决书后,被告公司停缴了原告的社保并办理了停保手续,并将社保停缴原因填报为韩某辞职。韩某在其后向社保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失业保险时,被告告知无法领取。于是韩某于年4月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其后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我院。

案情审理

承办法官吕菲收到案件后,仔细了解案情,并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避免引发多个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在庭后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本着护航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吕菲法官从双方的利益和关切点着手,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用热情、诚意一点点的消除双方分歧。最终,原被告双方充分尊重事实及法律,在相互理解、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双方成功达成调解。不仅让还在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得以保障,还通过具体案例剖析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指导企业在以后的经营中要重视企业经营风险。

案情评析

女职工因其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决定了法律法规应对女职工在劳动合同关系、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韩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及起诉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

实践中,当女职工在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并发生纠纷时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如果被违法辞退的孕期女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被违法辞退的孕期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女职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要求支付赔偿金。

在本案中,承办法官本着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积极为劳动者寻找最优路径化解纠纷,让案件各方感受到司法应有的温度,也为辖区企业营造出良好的营商环境。“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关堤人民法庭一直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服务的理念,将“枫桥经验”进一步运用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调解贯穿办案始终,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情。

供稿/关堤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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