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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新乡一医院原院长因贪污受贿516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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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医院前任院长齐海龙的裁定书,被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限制了高消费,一起来看下具体内容: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豫执号之二

被执行人齐海龙,男,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辉县。现在焦作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齐海龙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豫刑初号刑事判决书,于年7月25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齐海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违法所得元,承担执行费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齐海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刑期自年6月25日起至年6月24日止,正在服刑期间。

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齐海龙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予以限额轮候冻结,余额极少。对被执行人齐海龙名下登记的与刘建新共同共有的位于辉县市文昌大道号孟电滨河小区L2幢室产权证号为豫()辉县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一处予以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被执行人齐海龙名下原登记有车牌号为豫G×××××号傲虎牌汽车一辆,该汽车于年4月3日办理过户手续,车牌号为豫G×××××号,不能予以查封。被执行人齐海龙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齐海龙用违法所得49万元所购买的位于新乡市××楼××单元××室××房产××套,已由查封机关上缴国库。未再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终本前三个月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齐海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豫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对齐海龙追缴违法所得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石 瑛

审判员 翟福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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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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