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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中院举报人提供购物视频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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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判决书()豫07行终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小冀镇中央大道民乐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1C。法定代表人郝天立,任局长。出庭负责人刘玉华,任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戚世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军谊,河南宁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金霖,男,汉族,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浦**。原审第三人新乡县小冀镇健康人大药房。负责人茹祥建,男,汉族,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系新乡县小冀镇健康人大药房业主。上诉人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上诉人焦金霖,原审第三人新乡县小冀镇健康人大药房行*行为一案,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豫行初2号行*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年9月23日,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原告焦金霖对第三人的投诉举报,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填写了《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和《投诉举报记录单》。通过视频资料结合转账明细截图可以共同证明原告焦金霖于年4月25日在第三人健康药房购买“*金玛卡”3个,消费金额元;年5月8日购买“*金玛卡”1个、“植物伟哥”4个,消费金额元;年5月31日购买“植物伟哥”1个,消费金额60元。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11月23日对第三人健康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投诉的“*金玛卡”“植物伟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在询问调查时只询问了第三人健康药房的负责人茹祥建,未对原告焦金霖提供视频上的售货员进行询问落实。《询问调查笔录》中第三人健康药房负责人茹祥建称:“没有销售过上述产品”,但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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