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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通报新乡吕某持刀捅人,致人死亡,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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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起诉,下面是具体内容。

01新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案件详情

刘某甲携菜刀砍人

被告人刘某甲系新乡县**镇**村村民,因申请宅基地一事与本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戌产生矛盾。年2月7日(正月初三)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新乡县**镇**村其舅舅家中饮酒后打电话给李某戌问询宅基地审批情况,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

随后被告人刘某甲与其兄长刘某乙等人从**村驾车返回**村家中,刘某甲携带一把菜刀与刘某乙等人到本村李某戌哥哥李某庚家中找李某戌滋事。刘某甲等人与李某戌见面后,遂拿出菜刀砍向李某戌,李某戌见状躲避并向院中跑去,其衣服后侧下摆处被刘某甲用菜刀砍烂。

网络图片

李某戌跑回屋内后,其亲属李某某、李某丙等人闻讯出来,双方在院内、院外及本村垂钓园附近路上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李某乙右手第五掌基底粉碎性骨折,被害人李某丙背部被砍伤。

吕某某伤人致死

刘某乙之子刘某丙给其舅舅李某根打电话说其父亲在村里与人发生打架,李某根正在被告人吕某某家中做客。被告人吕某某闻讯后,酒后驾车从**镇**村家中赶到刘店村打架现场,李某根等人随后驾车赶到现场。

被告人吕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李某甲腹部捅伤,致腹部开放性刀刺伤。先医院、中国人民解医院、医院、中国人民医院救治,经多方医治后无效,于年4月4日死亡。

经司法鉴定

经新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腹部刀刺伤致结肠破裂穿孔、左结肠系膜根部断裂出血、腹腔积液、失血性休克、腹膜炎等,术后继发腹腔严重感染、结肠吻合口瘘、高位小肠瘘、肺部感染等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院、医院和中国人民医院对被害人李某甲的诊疗行为无过错,中国人民解医院对被害人李某甲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其过错的诊疗行为与病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委托方考虑医方的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菜刀、水果刀;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庚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等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新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

被告人吕某某

被告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汉族,高中毕业,河南省**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住址新乡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年3月2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年4月26日经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4月26日被新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住址新乡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年3月2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年4月26日经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4月26日被新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本案由新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6月26日告知被告人吕某某、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年6月27日告知被害人李某甲的近亲属武某、被害人李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李某甲的近亲属武某、被害人李某乙的意见。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某、刘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我院于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年8月9日移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院审查起诉。

市院受理

市院受理后,听取了被害人李某甲的近亲属武某、被害人李某乙、被害人李某丙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武某委托代理人田某某、邢某的意见,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吕某某、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吕某某辩护人李某丁、李某戊和被告人刘某甲辩护人赵某某、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市院于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新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新乡县公安局于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市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市院于年12月8日第二次退回新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新乡县公安局于年1月8日重新移送市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市院分别于年9月9日、年11月24日、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吕某某、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吕某某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李某某腹部开放性损伤,送医救治,经多方医治,两个月后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刘某甲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因申请使用宅基地一事与本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戌产生矛盾,在酒后为逞威风、耍霸道、寻刺激,借故生非,持刀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并引起双方打架,造成李某乙轻伤二级、李某丙受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某、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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