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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拆迁签了补偿协议三四年却拿不到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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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提起自家的安置房,杜*(化名)就有满肚子委屈要诉。杜*的房子本是在新乡市牧野区##院3号楼一单元旁,建筑面积为38.22㎡。年3月,杜*的房子被纳入征迁范围。

为响应国家号召,杜*同意搬迁,于年5月16日与新乡市牧野区城乡建设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杜*享受安置房一套,位于新乡市牧野区####小区7号楼3单元12层号,房屋面积89.13平方米,杜*于协议签订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房款差价元。协议同时约定,过渡期限为30个月,如因征收实施单位原因造成实际过渡期限超过30个月的,征收实施单位从第31个月起开始双倍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合同签订后,杜*满怀期待地坐等安置房下来,这一等三四年就过去了,安置房却一直没有眉目。期间,杜*各种反映安置房问题,但是都没有得到处理。

杜*认为,安置房已经建完了,且有人入住,却不向自己交付房屋,侵害自身合法权益,遂以新乡市牧野区城乡建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其交付安置房,并判令被告双倍支付原告安置补助费。

法院观点:

本案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属违约行为,被告应向原告交付所安置的房屋,由于房子交付工作实际是由新乡市***置业公司完成,故被告牧野区城乡建设局应同第三人***置业公司按照约定共同向原告交付房屋,且所交付的房屋应符合法定交付条件,并按照协议约定双倍支付逾期安置补助费。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城乡建设局和新乡市***置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交付位于新乡市牧野区####小区7号楼3单元12层号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89.13平方米);

二、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城乡建设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协议约定标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对于本案这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因为很多地方征收时,所提供的安置房源并不是现房,而是期房,所以,即便选择了安置房,也只能在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一年或者几年才能交付。

但是,安置房在建设过程中会受资金、规划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某一因素出现状况,都会造成安置房无法正常交付使用。面对这种情况,被拆迁户们可以根据所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内容,追究拆迁部门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安置房已经建设完成的情况下,当然也有权主张交付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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